委托代理人唐一栋,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严旭,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成首竹,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邓祖友,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全诉被告严旭、成首竹、邓祖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先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退还原告赵先全。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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