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於平、钱世其。
被告金方华,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国土局7楼。
法定代表人罗云飞,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庆举与被告金方华、贵州省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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