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恒英诉被告刘云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2
原告娄恒英,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梁宏。

被告刘云彩,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恒英诉被告刘云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恒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恒英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娄恒英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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