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诉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退还原告王松。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蒲忠利
")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诉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退还原告王松。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蒲忠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