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雨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洪英与被告张雨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洪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洪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施洪英负担。
审 判 长 罗 林 波
人民陪审员 邹 立 春
人民陪审员 何 文 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鹏(代)
")被告张雨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洪英与被告张雨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洪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洪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施洪英负担。
审 判 长 罗 林 波
人民陪审员 邹 立 春
人民陪审员 何 文 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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