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碧玺,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明霞与被告(反诉原告)赵碧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以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明霞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赵碧玺撤回反诉。
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肖明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反诉原告赵碧玺负担。
审判员 罗 林 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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