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家芬与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1
原告陈家芬,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正东,张高飞。

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镇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赵正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芬与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家芬负担。

审 判 长  罗林波

审 判 员  杨成旭

代理审判员  阳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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