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明霞与被告令狐昌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1
原告(反诉被告)肖明霞,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令狐昌信,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明霞与被告(反诉原告)令狐昌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以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明霞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令狐昌信撤回反诉。

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肖明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反诉原告令狐昌信负担。

审判员  罗 林 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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