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正君,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王永鑫,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周光敏,贵州省桐梓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美诉被告王永鑫、周光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维护双方邻里关系和睦为由,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福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福美负担。
审判员 罗 林 波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靖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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