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必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别祖瑜。
委托代理人阳永林,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黄志贵,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诚、黄志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