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开山机械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0
原告桐梓县开山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南天门小区23栋3号门面。

负责人代虹菊。

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开山机械经营部诉被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开山机械经营部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3元,由原告桐梓县开山机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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