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魏其国,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福全诉被告魏其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福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贺福全负担。
审判员 罗 林 波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靖山(代)
")被告魏其国,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福全诉被告魏其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福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贺福全负担。
审判员 罗 林 波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靖山(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