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廖荣江,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才诉被告廖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瑞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瑞才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成旭
")被告廖荣江,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才诉被告廖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瑞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瑞才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