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同德煤矿、徐显平、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贵州荣兴商联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0
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荣兴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令狐荣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同德煤矿。住所地桐梓县茅石镇镇龙村。

负责人徐显平。

被告徐显平,贵州省桐梓县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明,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顺发新区7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李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荣兴商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荣兴大厦一楼D1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令狐荣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梓县同德煤矿、徐显平、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贵州荣兴商联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林波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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