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0
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令狐荣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赵正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院处理该异议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已无诉讼的基础,故对其异议本院不再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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