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沛林,贵州省桐梓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永,男,汉族,1992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苏琼,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黎治中、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成沛林诉被告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伟、成沛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伟、成沛林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付伟、成沛林共同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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