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韦小燕,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霄诉被告韦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霄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霄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成旭
")被告韦小燕,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霄诉被告韦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霄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霄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