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远,贵州省开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红诉被告江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根红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根红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根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根红承担。
审判员 冯仕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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