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彭天才,贵州省余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和军诉被告彭天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和军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和军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饶和军承担。
审判员 冯仕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习洋溢
")被告彭天才,贵州省余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和军诉被告彭天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和军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和军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饶和军承担。
审判员 冯仕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习洋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