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赵兴亮,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与被告赵兴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阳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024元,减半收取1 012元,由原告赵阳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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