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寿与吴昌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59
原告张启寿,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告吴昌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寿诉被告吴昌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寿于2015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寿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启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启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 三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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