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昌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寿诉被告吴昌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寿于2015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寿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启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启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 三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被告吴昌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寿诉被告吴昌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寿于2015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寿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启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启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 三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