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冉茂学,贵州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
负责人付体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兴富,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冉茂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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