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应明、李其琴,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田菲,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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