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向明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学与被告向明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文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文学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卢文学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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