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锋,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任庭荣,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文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皮登航,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皮明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时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庭荣、刘文碧、皮登航、皮明权、刘时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65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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