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庭荣刘文碧皮登航皮明权刘时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59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锋,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任庭荣,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文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皮登航,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皮明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时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庭荣、刘文碧、皮登航、皮明权、刘时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65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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