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录生,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陕西省米脂县。
原告袁维理诉被告刘录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维理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维理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维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维理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颜静
")被告刘录生,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陕西省米脂县。
原告袁维理诉被告刘录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维理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维理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维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维理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