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霞,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超,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自愿者。
被告陈勇,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刘朝平,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赤水市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办事处富康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谢彩,总经理。
原告王世银诉被告陈勇、刘朝平、赤水市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世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世银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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