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文与杨胜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58
原告张贤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胜凡,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文与被告杨胜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贤文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贤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贤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贤文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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