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某某,贵州省德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被告冉某某,贵州省德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