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58
原告伍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田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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