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前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孝碧,贵州省余庆县人。系被告付前平之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文与被告付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贤文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贤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贤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贤文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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