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华与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58
原告王友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C区。

被告张劲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华诉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华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 300元,减半收取3 650元,由原告王友华承担。

审 判 长  胡常杰

审 判 员  李虹杉

人民陪审员  屈凡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