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永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丁培秋,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金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冯明珍,又名冯小丽,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林与被告罗永德、丁培秋、刘金先、冯明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成林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原告吴成林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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