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大富,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绍榜诉被告王大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绍榜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绍榜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绍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314元,减半收取1 657元,由原告苏绍榜承担。
审判员 胡 常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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