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菊与黄尚光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57
原告刘菊,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尚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彭庆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与被告黄尚光、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虹杉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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