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成与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香成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虹杉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习洋溢
")被告李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成与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香成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虹杉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习洋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