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57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 常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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