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57
原告何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罗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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