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静
")被告罗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