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昌禄,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郑昌华诉被告王昌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昌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昌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颜静
")被告王昌禄,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郑昌华诉被告王昌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昌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昌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