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毛承先,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晓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峰,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琼与被告黄杰、杨晓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琼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琼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琼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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