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朝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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