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黔北商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云,经理。
原告唐俊诉被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俊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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