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洪才,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王由春诉被告李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由春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由春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由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由春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颜静
")被告李洪才,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王由春诉被告李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由春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由春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由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由春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