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万友与李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55
原告邱万友,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李洪才,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邱万友诉被告李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万友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万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万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万友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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