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荣品,贵州省水城县人。
原告秦如学诉被告张荣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徐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如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如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荣品偿还原告秦如学借款1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借款属实,但要求分期支付。
现查明,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养殖,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定于2014年6月19日偿还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一份,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荣品偿还原告秦如学借款1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张荣品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秦如学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徐 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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