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毅,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56162XXXX。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开区桃源路6号附10号。
被告娄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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