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亦未交纳。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迪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亦未交纳。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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