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文红(系原告之子),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被告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陈家沟煤矿(以下简称“陈家沟煤矿”),住所地:水城县阿戛镇独店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9528XXXX。
法定代表人林云平,系该矿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洪学,住贵阳市。
原告马万群诉被告陈家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锡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万群及委托代理人李文红,被告陈家沟煤矿委托代理人史洪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万群诉称,原告自2012年6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被告聘用原告作为公司下属陈家沟煤矿抽污水及处理工作,每月工资为2500元。自原告上班起,兢兢业业,一心只想将本职工作做好,但是,被告却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一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公司人事变动,以前公司下属陈家沟煤矿法人代表闻永祥及公司外联部经理江涛与原告一家协商,答应补助十万元作为原告一家土地全部租用和房屋全部拆迁的困难补助费,并且当时闻永祥承诺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之后公司不承认,原告到陈家沟煤矿询问,矿上不但拒绝履行承诺,还致使原告被拘留,并以此为由将原告清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27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885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的经济补偿金6375元(月工资2550×2.5)。
原告马万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华瑞能源[2014]第0121号文件《清退决定书》,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将原告清退的事实;3.申请,证明被告清退原告的原因;4.黔水劳人仲字[2015]第2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仲裁委未受理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
被告陈家沟煤矿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1958年9月18日出生,故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就职入职年龄。第二,原告提起劳动争议,应先行提起劳动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且劳务费用也不是原告所说的2250元,而是1500元。第四,原告提出的双倍工资已超过劳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一年,故被告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第五,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陈家沟煤矿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2年6月1日,被告陈家沟煤矿因使用原告马万群一家的土地,安排了原告马万群家里其他人员在煤矿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马万群则作为煤矿污水厂的看护人员,由被告陈家沟煤矿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11日,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华瑞能源[2014]第0121号清退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内容马万群一直未按规定办理员工入职手续,并且连续恶意干扰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决定于2014年9月11日清退。
2015年7月16日原告马万群向水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水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以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超过法定年龄为由作出黔水劳人仲字[2015]第2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马万群不服,遂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马万群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动争议。本案中,原告马万群为被告陈家沟煤矿提供劳动,从事煤矿污水厂的看护工作,被告陈家沟煤矿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其应为被告陈家沟煤矿聘用人员,聘用时已达到退休年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应退出劳动领域,不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双方也就不适宜签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原告马万群的就业不能适用劳动法。且对于经济补偿金来说,是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双方不适宜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马万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万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万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锡钢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永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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