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光与被告居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5:50
原告高某某,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居某某,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以来,感情一般,由于被告于2008年10月外出后就没有与我联系了,经我多方寻找被告的下落无果。为此,特诉请法院离婚;双方所生长子高甲才原告自愿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4页、身份证复印件1页,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自然情况、主体资格以及双方生育孩子的事实。经合议庭审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系专门的管理机关办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原则,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2、结婚证一本,用于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经合议庭审查:系婚姻登记机关颁发,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原则,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3、诚信计生证明原件,用于证明原、被告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被告以落实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经合议庭审查:该证明系相关计生部门出具,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原则,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4、大方县核桃乡伐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08年10月以外出广东务工为名,离家外出不与被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达7年的事实。经合议庭审查:该证据系村级组织出具,其来源合法,反应的事实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原则,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谈成恋爱,1994年9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5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1995年7月29日生育长女高乙兰(现已成家),1997年5月28日生育长男高甲才(现就读于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大学一年级)。被告于1998年4月在大方县核桃乡计生站作了绝育手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10月,被告以外出广东打工为名,离家外出不与被告联系至今已达6年有余,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找到被告的下落。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双方所生孩子高甲才的学习、生活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高甲才学习期间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自己不要求被告负担。

本案被告虽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本案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否支持;长男高甲才就读大学期间产生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应如何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10月外出不与原告联系至今已达近7年的时间,经原告多次寻找,无法找寻被告的下落,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长女高乙兰已经成家,已能独立生活。长子高甲才虽然已满十八周岁,但是还在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就读大学一年级,还需要有人帮助其解决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支付长子高甲才的抚养费用,在庭审中,表示不需要被告支付孩子的费用,自己自愿资助孩子高甲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高甲才已读大学,原告应支付高甲才的费用不属于抚养费。因此,不在判决书中明确。本案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居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官宏

审 判 员  刘 昆

人民陪审员  袁明坚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进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