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义江诉被告娄必炬、娄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5:50
原告娄义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龙,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娄义海,与原告娄义江系亲兄弟,一般代理。

被告娄必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钱启攀,系法律援助,一般代理。

被告娄波,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钱光茂,与被告娄必炬系翁婿关系,一般代理。

原告娄义江诉被告娄必炬、娄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10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义江及委托代理人胡龙、娄义海、被告娄必炬、娄波及委托代理人钱启攀、钱光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有位于羊磴至复兴公路边地名湾塘的房屋四间。原告于2006年11月17日购买被告的房屋一楼一底共2间。原告房屋一层下面系架空层,该架空层属被告所有。2009年,原告在征得被告的同意下,在其购买的房屋加修2层,双方签订协议,被告完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2014年5月,原告将其拆下的旧房木料约3吨重,全部堆放在架空层的抬杠上,结果将抬杠压断,造成原告的房屋全部垮塌。由于被告行为致使房屋发生倒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 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所堆放的木料是在地基上的,并未堆放在架空层的抬杠上,原告方的房屋毁损并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有位于羊磴至复兴公路边地名湾塘的房屋四间,无地质、房屋设计资料,也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006年11月17日,将其中二间卖给原告,原告房屋一层后一间下面系架空层,该架空层属被告所有,2009年,原告在征得被告的同意下,在其购买的房屋加修2层,双方签订协议,被告要求原告在架空层增加柱子四根,原告增加了柱子。2014年5月,被告将自己的旧房木料堆放在架空层处,2014年10月5日14时许,原告的房屋发生倒塌。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发生垮塌事实存在,发生垮塌事实可能存在多种因素引起的,原告所举证据不能确定由被告堆放木料在架空层抬杠上导致房屋发生的必然结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娄义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4 400元,由原告娄义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8 8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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